首先,如定义里说明的,有保密的必要,而且目前还不为公众所获悉,从公众途径并不能正常获取;其次,保密的信息具有一定的价值,指与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披露有关的经济利益。否则将会被认定为“泄密者”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的可能;最后,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且可以举证说明这些措施一直在施行,甚至还支付了管理成本。
所有的员工,企业都可以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并且详细约定保密的范围,并且,在约定的保密范围内,持续地采取保密措施(参照上文)。
当然,不是说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员工就可以肆意地向其他用人单位或社会公众泄露公司保密信息,没有书面协议的,员工也应保密,依据的是员工一旦泄密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企业可以向员工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保密协议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一直保密到企业决定公开披露时止。与竞业限制不同,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保密协议期限的上限,企业与员工可以自由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