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互联网企业专门推出跨界用工平台,通过灵活就业的短期用工形式帮助企业员工实现供需匹配。根据兼职猫平台发布的《共享员工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月底,该平台在全国共征得有用工需求的企业131家,用工缺口有36760个,而全国人力输出的企业有55 家,可共享员工6500余人。
数字化就业平台类型多样,与灵活就业者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有的还与第三方企业、灵活就业者共同形成更复杂的关系。不同的合作关系决定了平台的各自定位,这是规范协议形式、明确责任义务、保障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的前提。从业门槛低、劳动关系难以界定,成为影响数字化就业平台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进一步厘清三大关系。
一是直接雇佣关系。受雇行业数字化平台往往形成临时雇佣关系,签订临时协议或服务合同,主要以兼职形式为主,平台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劳动者权益需在临时协议或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特别是在涉及工伤赔付方面,要合理区分平台与个人责任。当然,也有部分灵活就业者与一个平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长期雇佣关系。
作为一种劳动力余缺调剂的应急性措施和手段,共享用工模式快速发展,数字化就业平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市场上仍有大量企业和劳动者持观望态度。推进共享用工模式持续健康发展,要发挥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功能优势,借鉴各地已有经验做法,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为数字化就业平台不断壮大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数字化就业平台。考虑到共享用工非营利性的特点,可依托各地人力资源市场搭建规范化平台。
比如,青岛西海岸新区积极发挥公共就业协会的作用,搭建“共享网络线上用工平台”,由平台担保薪资安全,同时通过公共大数据筛选及信用认证,有效审查企业及员工的失信行为。
成都市人社局采用“线上+线下”模式,针对餐饮、酒店、物流等重点行业企业,分类搭建共享用工服务平台。此外,合肥市等地推出了“共享员工”补贴政策,激发企业积极性。
二是进一步明确数字化就业平台中介责任。共享用工模式造成劳动关系与用工发生分离,劳动者权益保障取决于借出与借入企业各自责任的落实,但就业平台也应发挥行业自律,积极做好沟通协商。
一方面,要通过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共享用工劳动法律咨询服务,着力防范“假共享、真派遣”风险;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平台属性的多样化,适应数字化就业平台新特点,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努力构建“开放共享、规则互认、协同治理”的运作新机制。
三是针对灵活用工形态不断优化社保政策。从制度设计上明确数字化就业平台模式下社保缴纳的责任主体,保障灵活用工机构权益。积极推进个人申报社会保险,鼓励并支持灵活就业者办理各类参保手续,真正将个人的就业、纳税、社会保障等权利义务结合起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灵活就业者或数字化就业平台设计开发新型商业保险险种,并通过数字化模式进行推广。